政策速递|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管理办法 (暂行) 的通知

2021-06-05 点击率: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以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TOD)的模式,已成为国内轨道交通城市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和引导城市合理布局的共识。随着我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强度和运营资金压力的不断增加,“轨道+物业”的开发模式已势在必行。为完善我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的制度体系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投资运营长效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资源规划局会同郑州地铁集团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座谈、研讨的基础上,调研汲取国内其他地铁城市的成熟做法与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予以印发。

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包括市内五区、各开发区、各县(市)、上街区。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规划管理、预留工程、土地管理、机制保障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综合开发基本原则。坚持“规划统筹、高品质设计、科学管控、有序推进、可持续发展”五大原则。

第二部分明确规划管理具体内容。通过重点研究轨道交通线路两侧各500米至1000米用地范围,结合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时序和区域社会经济特征,梳理沿线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先期开展项目策划定位、业态分析和经济效益测算等,完成用地选址方案。市资源规划局结合用地选址方案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专项规划,用以指导用地管控及控规编制。强化轨道交通对城市空间布局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部分建立预留工程的前置审批体系。按照“同步建设”原则,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时,同步实施预留工程建设,郑州地铁集团为预留工程的实施主体。由资源规划、城建、人防、园林、消防等部门提前介入规划方案、施工图等的审查审批程序。为预留工程规划、施工等前置审查审批手续提供依据。

第四部分明确土地管理具体内容。资源规划部门做好综合开发用地管控。郑州地铁集团作为综合开发用地及筹资地块的做地主体,按相关要求开展做地工作。段场上盖部分的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宗地评估价的80%确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出让时,可将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及运营技术能力纳入竞买人资格要求。为支持轨道交通可持续健康发展,综合开发用地出让后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在扣除33%的计提事项后,剩余67%的成本及净收益全部拨付做地主体。

第五部分明确机制保障措施。通过组织保障、督查督办等措施,强化各有关单位职责,确保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顺利实施。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侯现良  王辉虎

联系电话:0371-67187302